郭工,你好,我是杭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小顾,就公路用地范围问题向你请教下,规范里面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排水沟外边缘以外不小于1m,这里的1m包含边沟壁厚吗?
顾工:你好!
规范中规定的用地界限等是依据公路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定的,该条文并未细化到是否考虑边沟的壁厚层面。
在执行中,我个人认为你完全可以按照:“边沟的外缘就指的是包含边沟壁厚在内的外缘”来理解的,如果壁厚对边沟结构的稳定性有影响的话。
郭老师您好,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超高旋转轴位置中线、边线是如何界定的。中线是指道路中线还是行车道的中线,边线是道路两侧边线还是指车行道边线?
你好!规范中关于超高旋转轴的位置等内容,是早期规范一直延续至今的内容。我个人理解这里的中线和边线结合实际工程应用,主要是针对没有中央分隔带的公路断面而言的,也就是说是针对二、三、四级公路的整体断面的路基形式而言的。所谓中线和边线是针对无中央分隔带公路的路基断面而言的,可以理解为路基的中线或边线吧。无论采用哪个旋转轴位置、无论采用线性还是抛物线的过渡过程,但最终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一是必须进行超高过渡,过渡不应过急或过缓,二是超高过渡必须满足路面排水的需要。
前面也与人咨询讨论到了类似的问题,请您一并参考吧。
郭老师你好,关于规范11.4.2条规定,分流前车道≥分流后车道数相加减1,而交叉细则上是等于,请问两者是否有冲突?
你好!
1、关于路线规范与立体交叉细则之间部分条文内容表述不完全一致的问题,请先从其两本规范的定位上认识,即规范属于强制性,而细则属于推荐性;规范是细则的上位规范。
2、就本条文而言,规范的条文内容已经包含了细则所表达的内容了,即“等于”时的情况了。
郭老师你好,针对于路线规范11.1.10条规定,复合式互通交织段长度不小于600米,如果采用集散道连接,通过通行能力验算后,交织段长度不需要600米也能满足服务水平,还要必须拉到600米的长度吗?
你好!该条在条文解释部分阐述的相对比较清晰了,通行能力验算是必须满足的。
即无论哪种处理方式,都应对交织段进行通行能力分析验算,且交织段的长度不应小于600m。
郭老师:
您好,我是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朱刚,规范上有些规定在实际应用中我有些疑问,想请教您:
1.超高旋转轴选择问题:规范中表7.5.4给出了中线和边线两列,在跟部分设计院同行交流时,四车道高速公路选用中线标准(超高旋转轴选在中央分隔带边);但是我国规范来源于日本规范,他们有明确规定表7.5.4选用边线;那么我们在设计使用时应该怎么选取(如80km/h的是1/200还是1/150?),是否结合降雨量,降雨量较小的选取中线,降雨量大的选取边线?
2.《标准》中规定:二级及二级干线以上公路应进行安评;路线新规范中规定:高速、一级、和二级干线公路应进行安评;该怎么理解,二级集散公路是否可理解为有条件可以进行安评。
3. 条文第9.2.4中第1款,设计速度大于等于60km/h时,回旋线-圆曲线-回旋线的长度以大致接近为宜,当设置成非对称曲线时,a1:a2不应大于2;以80km/h为例,若s型曲线的两个半径均大于2500时,按照规范可不设置缓和曲线,但是s型曲线拐点处会出现突变,如果在拐点两侧均设置缓和曲线,s型曲线两头是否可以不设置(前后隧道限制),与条款9.2.4第一条是否冲突。如下图:
你好!
你咨询的部分问题,我记得在南京宣贯会议上,应该是有讨论说明的。
问题一:
1、我认为规范中(包括日本规范等)对于所谓的超高旋转轴位置的选择,中线和边线一般是对于没有中间带的公路项目而言的。因为国际、国内对于有中间带的公路而言,一般均是采用绕中间分隔带边缘进行超高旋转的,也就说,对于某一个行车方向的路基和同向车道而言,一般均是处于一个超高横坡上的。无疑,在四车道、六车道等情况下,这样同向车道采用同一个超高横坡、一起进行超高过渡变化是有利于行车安全的。
2、而对于二、三、四级等没有中分带的公路而言,选择绕中线和边线进行超高旋转,主要从工程设计、施工实际的便利性考虑,进行论证确定。规范推荐对于新建公路采用绕路基边缘的旋转方式,对于既有公路改建项目,可以采用绕路基中心旋转,或者采用绕边线旋转方式。
问题二:
1、关于交通安全性评价,你对条文的理解是准确的,即对于承担集散功能的二级公路,因为其设计速度较低,标准规范认为可视条件进行安全性评价。
2、但是,我个人认为,由于交通安全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结合各地情况,建议即便是二级集散公路,也对应开展交通安全性评价更好;通过安全性评价这一过程,检查完善各类与安全相关的设计及配套的设施等,应该也是很有必要的,无论是从道路通行安全、优化设计角度考虑,还是规范设计、规避可能存在的设计问题等角度考虑。
问题三:
我认为,规范9.2.4条的内容,是针对需要设置回旋线的情况而言的,如果采用圆曲线半径均已经大于不设置回旋线的半径时,就无需再考虑你提到的s型曲线等情况了。相邻的两个圆曲线直接径向相连接应该都是可以的了。当然,如果因为其他需要在中间设置了回旋线,也就无需机械地考虑要在两端对称设置回旋线的问题了。
以上回复意见,仅供参考吧。
新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7.5条规定:一般地区公路,圆曲线最大超高应采用8%是否是强制执行标准?
目前我单位设计的一条国道干线改建工程,该段大车占比较高,且沿线村落密集,导致公路街道化严重。在此情况下,设计时圆曲线最大超高值可否采取6%?
你好!
1,按照标准规范对程度用语的界定,这里的“圆曲线最大超高应采用采用8%”,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论证直接采用的指标。但这里的“应”并不属于绝对不能出现变化,也不是绝对禁止的情况。如果项目确实存在货车比例较高,整体运行速度较低的情况时,是可以通过专题论证之后,采用6%的最大超高的。
2,根据横向力推算过程和规范对超高横向力控制(0.1之内)范围,在设计速度条件下,采用6%的最大超高和采用8%的最大超高,并不会对车辆行驶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差异应该主要在于弯道行车的舒适性层面吧。以上回复,供你参考。
你好,希望能发一个最新路线规范的技术标准!正在学习贵单位软件!不胜感激!
关于“运行速度计算——路段类型的划分”,规范中的划分应该是根据路线的几何特征划分的,如下图:
为什么在“纬地安全评价软件”中,(正向反向共线的情况下),正向与反向的分段不一致?为什么车辆变了,直线段、纵坡段分段的起终点桩号也不同了?如下图:
你好!建议你在应用纬地路线安全分析软件,进行运行速度分析和安全性评价时,要详细研读一下《公路安全性评价规范》中关于运行速度预测分析与模型等部分的说明内容,同时对比阅读纬地软件用户手册中关于运行速度模型等说明文字内容。
1、目前纬地路线安全分析软件中,提供了两套运行速度预测模型,一套是《交通运输部运行速度设计成套技术》成果模型,一套是《安评规范》中提供的运行速度模型。
2、由于大型车与小型车在纵坡路段上的速度变化是不同的,因此在路段单元划分时,小型车和大型车划分的纵坡条件也是不同的。
3、对于路线中相同的曲线单元,例如直线单元,软件在进行运行速度分析时,会自动根据速度变化,对部分对运行速度预测不产生影响的曲线单元进行必要合并的。
现行公路路线规范已更新为jtg-d20-2017版,能提供最新规范下的《技术指标.mdb》更换文件吗?还有就是不知道啥时候有符合最新规范的软件版本出来?
关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有关条款的疑问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已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我拿到新版规范后粗略读了下,《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作了很大修,较06板更加完善。但也存在如下疑问:
第8.3.3条规定各级公路的连续上坡路段,应根据载重汽车上坡时的速度折减变化,在不大于表8.3.2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缓和坡段。而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4.0.20和4.0.21条及其条文解释很明确指出,取消关于长陡纵坡中间设置缓和坡段的规定。
《标准》规定及解释对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越岭线纵坡设计的平均纵坡控制指标,对于一条公路项目,“相对高差指标”的要求和“任意连续3km路段”的要求应同时满足。用词属于严格级别。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第8.3.4除“相对高差指标”的要求,“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宜不大于5.5%”,属允许稍有选择级别。
由于纵坡是关键性控制指标,《标准》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不一致无疑会给大量的设计及咨询机构带来很大的问题,究竟按哪个去执行? 望释疑!
您好!您发送的关于《规范》条文内容的咨询邮件收到了。
经过讨论,对您的问题我们归纳为以下两条,现初步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标准》、《规范》中缓和坡段设置的问题
关于设置缓和坡段,《标准》第4.0.21条只是说“取消了关于…….规定”,并不是说长陡纵坡中间不设置缓和坡段。这一点在《标准》宣贯过程中,有专门的解释和说明。
《标准》取消该条主要原因是,按照交通部对行业标准、规范、细则等的内容分工要求,《标准》中只规定宏大、控制性的指标,其余较为细化的指标和要求等全部放到各专业规范中去;因此,《标准》中同时删去了很多细化的指标的。
《标准》第4.0.21条的条文说明,重点解释以往“陡缓陡”设计方法可能造成的问题,目的在强调应避免以往较多出现地“陡缓陡”机械性组合的设计方法,即在最大纵坡之后,接最短缓坡的设计方法。而且,新《规范》结合我国货车车型的性能条件降低的现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修改调整了之前3%之内均可作为缓坡的规定。对缓坡长度也提出了更产的要求。
如果您抛开对早前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文的记忆,而以首次打开的眼光去研读新的《标准》和《规范》时,就会发现上下位标准和规范之间组合衔接是合适的了。《标准》只规定了最大、最小纵坡和坡长,并未提及缓和坡段的事情;而到了其下位的《规范》中,则对更为细化的指标和要求等,有较为完整的说明了。
问题(二):关于平均纵坡控制指标的问题
您反馈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但却是一个解释起来比较复杂的问题。讨论该问题需要从公路纵坡设计方法和各控制性指标说起。对低等级公路而言,标准、规范中对纵坡设计的指标主要是最大纵坡、最大坡长和平均纵坡等三项。
1、首先,在《标准》和《规范》(2006版)的第8.3.4条中,对于低等级公路上的平均纵坡,同时提出了两个控制指标,前者是从“相对高差”(简称为“条件1”)角度的,后者是“任意连续3km路段”(简称为“条件2”)性质的。实际上,后者比前者是更为严格的(要求的纵坡更小)。
因为,在基本相同的平均纵坡数值前提下(对应低等级公路项目的特点,5%和5.5%对方案的影响是很少的),前者控制的区域可以在10km以上。在具体项目中,设计人员可以在10km的范围内,陡者更陡,缓者更缓,灵活性相对较大。而后者则要求任意3km范围均必须满足平均纵坡数值。下图是该类情况的示意图说明。
当这两个限制条件均为“应”的严格级别时,那么,最终发挥控制性作用的只是后者,即“任意连续3km”的规定,意味着前者“相对高差”角度的规定就失去了存在意义。这是本条规定存在的矛盾。而从第8.3.4条提出的针对性和出发点上,前者更为贴合越岭线设计等实际情况与需要,因此,应降低后者的严格性,程度用语改为“宜”。
2、另外,在早前的《标准》(包括2014版)和《规范》中,一直存在另一个逻辑性的问题。《规范》在第8.4.1条明确规定当通行能力降低、速度降低到容许速度以下等时,宜在上坡方向论证设置爬坡车道。而这里容许速度降低正是由于坡长大于最大坡长引起的,最大坡长指标提出的依据,正是车辆在上坡时速度降低到容许速度以下了。回本溯源,不论是我国标准规范、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的,从来就是允许单一坡长可以超过最大坡长的,只是此时需要考虑增加提升路段通行能力的措施了——论证设置爬坡车道。
既然在连续长坡路段设置爬坡车道是推荐的、合理的措施,即单一坡长是可以超过最大坡长限制的,那么,以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km/h)的情况为例,按照规范最大纵坡可取用6%。而且在增加设置爬坡车道时,单一坡长也可不受最大坡长600米的限制。但是,这种明确被许可、被推荐的情况,却是难以满足第8.3.4条对平均纵坡的规定的,即在这种情况时,任意3km路段的平均纵坡显然是可能大于5.5%的。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是存在的矛盾之二。
3、为了消除上述矛盾和问题,同时还要兼顾到《标准》、《规范》和大家对相关指标理解、认识的延续性,修订组对第8.3.4条后半部分的“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对平均纵坡不大于5.5%的程度用词从“应”调整为了“宜”。
于是,对于第8.3.4条文可以做这样的理解:该条前半部分的“相对高差指标”的要求视作指导纵坡设计时,设计者首先要考虑的原则,即在克服大高差的局部路段“应”控制平均纵坡,不得已时再考虑设置爬坡车道;该条后半句的“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部分,可以视为对整个项目的一个纵坡控制指标,该指标用词“宜”则给单一纵坡超过最大坡长限制指标,同时设置爬坡车道时的情况留下了空间。
4、另外,如果要彻底改变上述问题和矛盾,需要对《标准》、《规范》的多项条文进行统一调整和修订,势必改动量较大,或者会引起执行时各地较大的不适应现象;而如果不修订,继续保持与《标准》(2014版)用词一致,则《规范》将继续存在无法解释的逻辑和矛盾问题。毕竟《规范》是路线设计人员使用最多、具体指导路线设计的最直接的规范。最终,经修订组多方讨论一致,形成了现在的修订方案。同样,在本《规范》新增加的对高速和一级公路的平均纵坡指标中,均采用了“宜”的程度用语。
5、总体上,可以说是由于以往《标准》、《规范》的遗留问题,导致不得已出现了《规范》与《标准》表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修订组认为:尽管《标准》高于《规范》,但对于该类《标准》和《规范》共有的,不完全一致的规定,在具体项目执行时,我们的建议是以后出版的为准。因为,后出版的规范,往往会发现前面存在的个别问题吧。这类现象,在之前的《标准》与《规范》之间也曾出现过的。【只是这段意见,并不适用于公开说的。】
或许,上述情况也印证另一个说法,公路选线、方案优化设计确实是一项极为复杂、需要兼顾的工作,其中确实存在一些难以用“规范化语言”和“界限清晰的程度用语”来严格区分吧。如果行业规范不明确使用“程度用语”,或者不会出现上述问题的。
感谢您及时反馈《规范》问题给我们。受到一些条件限制,《规范》修订编制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地方。最后,希望您能在邮件告知您的单位、姓名、d88尊龙z6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以后有相关问题,希望有条件继续交流讨论。
以上回复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吧。